青海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中藥配方顆粒和青海省醫療機構院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掛網采購相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 | 2023-08-15 | 項目編號 | 點擊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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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省藥品采購中心,省級公立醫療機構:
為進 (略) 藥品陽光掛網采購工作,規范中藥配方顆粒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采購和使用管理,現就開展中藥配方顆粒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掛網采購工作通知如下:
一、掛網品種
(一)符 (略) 級中藥配方顆粒藥品標準,已獲得國家醫保代碼且納入藥監部門備案的中藥配方顆粒(詳見附件1)。
(二)經省藥監部門 (略)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詳見附件2)。
二、掛網企業
依法取得中藥配方顆粒劑生產許可的生 (略) 藥監部門批準生產中藏(蒙)藥自制制劑的公立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劑配送企業掛網工作同步開展。
三、申報掛網流程和要求
(一)請藥品采購中心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醫保藥品分類與代碼》, (略) 醫保服務平臺招采子系統建設實際情況,設立“中藥配方顆粒”采購模塊,中藥配方顆粒相關生產企業登錄“ (略) 醫保服務平臺招采子系統”,按掛網要求完成申報。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設立“院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采購模塊,并參照體外診斷試劑掛網模式進行掛網。
(二)已獲得國家醫保編碼的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按中藥配方顆粒名稱、國家醫保代碼、最小計量單位、包裝規格、申報價格、上市備案號、備案時間、生產企業名稱等信息申報產品,省藥品采購中心對申報信息核實后,按相關程序完成掛網工作。
(三)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 (略) 以中藏藥自制制劑名稱、醫保目錄編碼、規格、 (略) 、制劑備案號、申報價格、價格構成情況表等信息進行申報,省藥品采購中心對申報信息核實后,按相關程序完成掛網工作。
四、掛網價格
(一)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應按照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申報掛網價格,申報價格不得高 (略) (市、區)醫療機構實際交易的最低價, (略) 藥品采購中心承諾最低交易價掛網,申報價格含配送費用及稅費等其它所有費用, (略) 掛網或交易的由企業按照質價相符的原 (略) 掛網價。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實際交易的最低價發生變更的,須在30日內在“青海醫保服務平臺招采子系統”進行變更申請,經省藥品采購中心審核后予以變更。
(二)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掛網價格,由申報醫療機構自主申報掛網價格,申報價格需同時如實填報價格構成情況表(見附件3),價格構成情況表按掛網實際規格填報,同品種多個規格掛網的填報最小規格,不同劑型的按每種劑型單獨填報。
五、有關要求
(一)掛網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為質量和配送供應的第一責任人。生產企業可直接配送,也可自主選擇配送能力強、信譽度好、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高的流通企業進行配送, (略) 尤其是邊遠地區的供應。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在平臺上自行建立配送關系。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 (略) 自行配送。
(二)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惡意報價, (略) 場秩序,導致不能滿足醫療機構和患者臨床用藥需求,或連續2個月無法正常供應的,取消掛網資格。取消掛網資格后一年內不能重新申請掛網,并按相關規定予以失信處理。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現不按時供貨、不能保證供應等情況,由省藥品采購中心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記錄。
(三)中藥配方顆 (略)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通過“青海醫保服務平臺招采子系統”,參考國內主流 (略) 場和“招采子系統” (略) 掛網采購價格水平,結合臨床實際,優先選擇質優價廉的中藥配方顆粒,以不高于掛網價開展中藥配方顆粒自主議價采購,不得線下采購。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按 (略) 、市(州)藥監部門批復的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
(四)各市、州醫保部門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轄區內中藥配方顆粒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網上采購政策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等工作,加強對所轄醫療機構采購行為監測監管,強化網上采購監督檢查。
附件:1.中藥配方顆粒掛網目錄(電子版)
2. (略) (略) 內中藏(蒙)藥自制制劑掛網目錄(電子版)
(略) 醫療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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