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橋分區LTY060控規管理單元0403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略) LTY060控規管理單元0403地 (略) (略) 岙后村, (略) 南側, (略) 東側,地塊占地面積為#.64平方米。該地塊用地性質由之前的農村住宅和工業用地轉變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行政辦公用地(A1)(見附件1)。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知,本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為了科學 (略) (略) LTY060控規管理單元0403地塊的開發建設,充分了解該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 (略) (略) 委托浙江 (略) (以下簡稱“我單位”)對該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我單位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地塊現場進行了踏勘,收集該地塊相關的資料。根據資料收集與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和樣品分析,編制完成了《路橋分區LTY060控規管理單元0403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結論如下:
本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共布設土壤采樣點位7個(地塊內6個、對照點1個),地下水采樣點位4個(地塊內3個、對照點1個),1個河道底泥點位,1個河道地表水點位,共檢測土壤和底泥樣品25個(含3個現場平行樣)、地下水樣品5個(含1個現場平行樣)、地表水樣品2個(含1個現場平行樣),平行樣數量滿足10%質控要求。采樣日期為2021年05月20日~2021年05月25日,檢測日期為2021年05月20日~2021年05月28日。
本地塊土壤和底泥中重金屬(銅、鎳、鉛、鎘、汞、砷、六價鉻)、石油烴(C10-C40)均檢出;VOCs、SVOCs均未檢出,檢測因子檢測值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本地塊地下水中檢出因子有:pH、溶解氧、耗氧量、氨氮、硫酸鹽、硫化物、硫化物、揮發酚、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溶解性總固體、鉛、砷、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苯并[a]蒽。銅、鎳、鎘、汞、六價鉻未檢出;VOCs未檢出,SVOCs除了苯并[a]蒽有檢出外其余均未檢出。檢測因子檢測值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Ⅳ類標準限值,1,1-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1,2,3-三氯#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檢測值低于“ (略) (略) 關于印發《 (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氯#烷檢測值低于《美國EPA土壤通用篩選值》地下水標準。
地表水中檢出因子有: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硫酸鹽、氯化物、揮發酚、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溶解性固體、石油類、鉛、砷。未檢出因子為硫化物、銅、鎳、鎘、汞、六價鉻、氯#烷、VOCs、SVOCs。檢測因子檢測值均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Ⅲ類標準限值。
綜上所述, (略) LTY060控規管理單元0403地塊土壤檢測因子檢測值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檢測因子檢測值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Ⅳ類標準限值和“ (略) (略) 關于印發《 (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或《美國EPA土壤通用篩選值》地下水標準。地表水檢測因子檢測值均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Ⅲ類標準限值。
因此,本地塊無需進行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略) 建設用地中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行政辦公用地(A1)要求。
若地塊內后續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現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風險的,應立即停止開發利用活動,采取防止污染擴散的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后續涉及其他具體地塊開發活動時,建議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對其土壤環境質量進行評估。
調查單位:浙江 (略)
聯系人:秦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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